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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失效排查方案+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双“炸弹”,释放了哪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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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失效排查方案+防治技术指导目录

双“炸弹”

释放了哪些关键点?


2023年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在网站公开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工作方案》中的工作目标明确为: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重点提及“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

2024年8月14日,生态环境部在网站公开了《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按年度、分领域发布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污染防治技术,本次《目录》重点领域在于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聚焦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生态环境部在1年之内,连续发布两份重要文件,且有不少关键内容多次提及,也是后续VOCs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一:淘汰限制




淘汰类技术为在各领域和条件下均不可使用的技术,主要存在机理不清、处理效率低下、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不可控、物耗能耗高、 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

《工作方案》在治理要求中提出: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明确在处理VOCs废气的情况下,淘汰上述工艺的单一或者组合方式。

《目录》中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均被列为全行业VOCs治理淘汰的范畴,仅限于用在恶臭异味治理领域。而洗涤吸收净化技术(重点提及采用清水、酸液、碱洗等洗涤吸收净化技术),明确仅适用于水溶性VOCs处理。

双“炸弹”下,随着技术的逐步成熟,淘汰和限制的技术已经非常明确。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的淘汰已成为趋势,且淘汰的设备目标清晰,以水作为主要吸收剂的喷淋塔只能限制在水溶性强的VOCs治理中。

 



关键词二:蜂窝活性炭




相比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技术的淘汰,对业内影响最大的则是活性炭吸附工艺。除去淘汰的工艺,目前中低浓度的VOCs治理工艺的“中流砥柱”。

《工作方案》在治理要求中提出: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并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更换下来的吸附剂应封闭保存;对于采用吸附-脱附再生工艺的,应定期脱附,并进行回收或销毁处理。

《目录》中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技术(实质也是:蜂窝活性炭一次性吸附技术)被列为全行业VOCs治理淘汰的范畴。

《工作方案》中的“不宜”到《目录》中“淘汰”,是对蜂窝活性炭一次性吸附工艺的直接否定。技术发展,不适宜的技术淘汰再正常不过。但行业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的绝大多数都是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之前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蜂窝活性炭。





关键词三:运行维护




从“十三五规划”开始,VOCs的治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根据《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VOCs末端治理设施的数量从2016年的16431套增长至2022年的109827套,主要聚焦在新上项目。而VOCs现阶段,根据统计数据及业内专家分析,后市场(运行维护+改造)的市场已经逐步接近于前市场。

《工作方案》在治理要求中提出:定期查看催化剂、蓄热体压差,对堵塞部件及时维护。采用冷凝工艺的, 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对于油气回收,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75℃以下。

《目录》中将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 吸附-脱附、吸收类 VOCs 治理技术列为限制类技术,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治理装置。

按照全生命周期的方法论,采购安装设备只是第一步,减排的核心关键还是在于运行维护,设备高效率的处理效率的关键点在于核心参数都正常稳定。保证设备正常稳定运行是接下来VOCs治理排查与监督重心,估计“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会越来越多。

在低效失效排查方案+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双“buff”加持下,VOCs治理中的技术工艺基本上可以定调为:淘汰一批: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整改一批:一次性吸附法使用蜂窝活性炭,喷淋塔处理非水溶性VOCs;提升一批:加强其他技术的核心参数监管及自动化控制。

面对“淘汰、整治、提升”的状态下,废气治理行业又要面临一次大调整,为避免“误伤”,小编有几点看法:

1.关于光催化、等离子体技术淘汰:单一的这类型技术或者是这几类技术的组合,直接淘汰。如果是光催化+其他技术的组合:是否可以直接拆除光催化设备,还是需要将光催化设备拆除后再增加其他设备?

2.关于水溶性VOCs处理及喷淋塔工艺:①水溶性VOCs怎么界定,恐是接下来执法或者排查的“焦点”问题,同时治理效率也是关键问题;②对于非水溶性的VOCs,采用柴油类溶剂方式吸收工艺,又当如何界定?

3.关于蜂窝活性炭,对于现有采用蜂窝活性炭一次吸附的设备而言,无非三个方向:①更换为颗粒活性炭吸附装置,由于设计参数不一致,基本上等同于拆除重新换装备;②更换类似结构的吸附剂,如蜂窝状的沸石分子筛;③改造成原位再生系统,即增加脱附系统。目前主要可能性的方法在于①和②,但无论何种更改方式,都意味着一笔新的投入。如采用方法①,更换活性炭装置是否可以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相结合,提供一定的补贴政策。

4.关于运行维护方面,要求对于各类技术的核心参数监控且自动化控制,且作为台账保留,且禁止在新项目使用无控制系统的设备。①对于已有设备的管控如何,是否需要增加管控系统;②文件中并未提及一次性活性炭吸附装置,这类设备自动化要求如何?③核心参数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如何衔接?

淘汰,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管理的未来已来,VOCs治理可能又将迎来新的一场“迭代”。目前两份文件都属于征求意见期,最终发稿如何,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