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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工艺,应满足哪些要求?

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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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新建或改建一台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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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值后,81-100分为优良,60-80分为合格,评分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如现场检查时发现治理设施和再生炭满足一票否决项的,将直接判定为0分。

从这份文件可以看出,市局希望通过发布一些评价标准来规范市场上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装置的质量,使得该工艺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此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还发布过《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活性炭处理工艺规范化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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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指出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企业每年都必须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活性炭的使用量以及废活性炭的产生量、处置量等。企业危废仓库中危废储存不得超过一年。

《通知》还要求,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企业,应明确脱附周期、脱附温度、燃烧温度等关键参数,不采取脱附措施的,则严格按照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相关要求执行。


《通知》中附件:

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技术的操作规程

1、根据《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以废治废”活性炭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台环函〔2023〕81 号)文件要求,选择优质的活性炭并足额填充,蜂窝活性炭碘值做到大于650mg/g碘值,活性炭废气流速做到小于1.2m/s,停留时间大于0.75s

2、涉VOCs生产工序作业开始前先开启废气处理设施,做到“先启后停”。

3、定期更换喷淋废水、过滤棉等耗材,做好除漆雾、除油、除湿等预处理工作,确保进入吸附装置的废气颗粒物浓度<1mg/m3,温度<40℃,相对湿度 (RH) <80%。

4、活性炭吸附饱和后须及时脱附、催化燃烧,脱附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累计吸附时间12天或者66个小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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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T—脱附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5%)

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5、活性炭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脱附温度应达到90~100℃,最高不超过120℃,每个炭箱脱附时长宜为3~5个小时

7、燃烧温度不低于300℃,不应超过450℃,并能承受 900℃短期高温冲击。

8、足量添加优质催化剂(贵金属含量在350-850g/m3之间),设计空速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 40000/h-1

9、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自动存储,脱附记录显示脱附日期、脱附时间段、脱附温度、燃烧温度等信息,PLC系统运行记录保存一年以上

10、设备使用过程做好运行维护台账记录,记录活性炭使用时间、脱附温度、催化燃烧温度、用电量、过滤棉、活性炭和催化剂等耗材更换情况。